(2015)巨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翠英与许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肖翠英,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许自胜,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翠英与被执行人许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自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翠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自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许自胜随后主动交纳了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