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冯传堂、赵志柱与赵志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堂,赵志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冯传堂。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十三层。负责人:何昆玉,系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秀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传堂诉被告赵志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传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传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传堂撤回对被告赵志柱的起诉。审判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