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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知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厚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经营者陈仁丽。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管理人,有权向音像电视作品的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未交纳版权使用费,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绽放》等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辩称: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成立,原告主张的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3年,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经查实���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于2014年1月17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成立。原告提供的涉案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的保全时间为2013年10月26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鸣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