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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季玉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季玉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负责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玉嫣。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季玉嫣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怀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玉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9。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多次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已欠原告透支款本金21411.07元、各项费用6696.9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及费用28108.04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季玉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9月,被告季玉嫣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9。被告领卡后,多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9月1日,共欠原告透支款本金21411.07元、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6696.97元,合计28108.0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逾期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当庭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季玉嫣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共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8108.04之事实,被告季玉嫣理应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被告季玉嫣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玉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截至2015年9月1日的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费用28108.04,并同时支付从2015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0元,由被告季玉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