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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与周友兵、胡小玉、肖树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周友兵,胡小玉,肖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路西段3号。负责人曹念白,行长。被执行人周友兵,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胡小玉,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肖树良,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友兵、胡小玉、肖树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周友兵、胡小玉、肖树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