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文通与德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通,德清县公安局,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初字第191号原告周文通。委托代理人周泉江。被告德清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宋石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蔡惠江。委托代理人叶青。第三人费建民。原告周文通不服被告德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22日,被告德清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及法律依据。因费建民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文通承担。审 判 长 章 溯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