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龚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华,龚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60号原告:陈少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华胜,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华诉被告龚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龚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原告陈少华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