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怀兴与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兴,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2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兴。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春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怀兴与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截止2014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李怀兴借款本金141万元,利息169200元,合计人民币1579200元,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愿分别自2014年10月起每月26日前逐月归还申请人李怀兴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累计归还申请人李怀兴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李怀兴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如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李怀兴对剩余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不作放弃,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除应归还申请人李怀兴全部借款本金141万元外,另需承担按月息2%计算的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李怀兴有权就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7元,如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李怀兴自愿负担;如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房产存在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市鑫贵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春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