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琛娟与宋彦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娟,宋彦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琛娟。被告宋彦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琛娟诉被告宋彦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琛娟2015年10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琛娟与被告宋彦丞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琛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琛娟负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