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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建义与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义,许康理,成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建义。被告许康理。被告成菊芳。原告王建义与被告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