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建义与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义,许康理,成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建义。被告许康理。被告成菊芳。原告王建义与被告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