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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承慧与李晓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日,周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承慧。上诉人李晓日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9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为上诉人承包的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北刘章村的玉米地收割玉米28.6亩,现要求上诉人支付收割款,属劳务合同纠纷。收割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并不以书面合同为前提,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合同需要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