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理人孙志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如雪玉,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