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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7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夏雨,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40元(原告未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梅兰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娇第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