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