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289号原告滑某,女,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女,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滑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某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代审 判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