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柱与陈名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柱,陈名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07号原告:钟柱,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53X。委托代理人:张炯,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名川,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71。被代:雷春梅,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钟柱诉被告陈名川、雷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柱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显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名川、雷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柱诉称:被告陈名川从2013年7月开始向原告钟柱赊购制造刀具用品,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17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9日再次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677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给原告收执。被告陈名川、雷春梅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货款用于工厂盈利和家庭生活,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令:一、被告陈名川、立即支付货款3267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春梅对上述货款3267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名川、雷春梅没有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名川向原告钟柱购买道具,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陈名川向原告钟柱出具一份《欠据》,载明:“兹欠钟柱货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柒拾柒元正。(即¥32677)。欠款人:陈名川。2015年7月27日”。被告陈名川在欠据上签名确认。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被告陈名川与被告雷春梅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陈名川签名的《欠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欠据》上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326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陈名川支付货款32677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欠据》上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计算方法进行约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货款是在被告陈名川与被告雷春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陈名川与被告雷春梅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雷春梅应对被告陈名川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名川、雷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名川、雷春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32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钟柱;二、驳回原告钟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被告陈名川、雷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曾超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