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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5年5月13日生,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江,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开封县。原告朱某因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王某1生理有缺陷不能生育,于1999年抱养女儿王凤雨,于2001年通过人工受孕,生育二女儿王某2。因被告王某1好吃懒做,酗酒闹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朱某因此经常回娘家居住,被告王某1也从来没去叫过原告朱某,偶尔去一次也是喝醉酒以后去闹事,有一次喝醉酒后,把原告朱某的父母殴打一顿,还把原告朱某娘家的邻居家的家具、餐具摔坏很多,导致原告朱某对被告王某1彻底失去信心。2005年以后,原告朱某一直住在娘家,事实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朱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王某1离婚,婚生女儿王某2由原告朱某抚养,如果女儿王凤雨愿随原告朱某共同生活,原告朱某愿意抚养,由被告王某1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4月25日,由被告抱养大女儿王凤雨,××××年××月××日生育二女儿王某2。王凤雨、王某2现一直随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2005年原告朱某因与王某1生气回到其娘家,一直与被告王某1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朱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罗王乡派出所出具家庭人员关系、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双楼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及本院调取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胡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且自2005年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综上,说明原告朱某、被告王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朱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朱某认可王某2、王凤雨目前一直随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为了不改变王某2、王凤雨的生活环境,有利于王某2、王凤雨的健康成长,故王某2、王凤雨暂由被告王某1直接抚养为宜。因被告王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对抚养费本庭不予处理,但被告王某1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1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女儿王某2、王凤雨暂由王某1直接抚养,待王某2、王凤雨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