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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付延清与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清,肖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付延清,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徐道义,住珲春市。被告:肖凤,住珲春市。原告付延清与被告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延清的委托代理人徐道义,被告肖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延清诉称:肖凤与赵洪杰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赵洪杰向我出具总计232700元的借条。2013年9月7日,赵洪杰死亡。该笔借款发生在肖凤与赵洪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肖凤偿还借款本金232700元。肖凤辩称:我与赵洪杰确系夫妻关系,赵洪杰于2013年9月7日死亡。我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赵洪杰生前提起过该笔借款。同意偿还借款,但暂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肖凤与赵洪杰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赵洪杰向付延清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总计向付延清借款232700元。赵洪杰于2013年9月7日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2年12月13日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赵洪杰向付延清出具总计232700元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第二十四条HYPERLINK”javascript:void(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HYPERLINK”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798deid=463452”t”_blank”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肖凤与赵洪杰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洪杰于2013年9月7日死亡,付延清现要求肖凤偿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付延清借款本金2327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肖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