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XX萍与郑州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萍,郑州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953号原告XX萍。被告郑州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萍诉被告郑州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萍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边保林人民陪审员 方海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