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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李付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红,李付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女,1969年12月11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付臣,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确��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付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付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