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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龙碧英诉被告王文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碧英,王文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龙碧英。被告王文彬。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龙碧英诉被告王文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龙碧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文彬返还川KBD6**奔驰WDDNG8CB小型轿车。现查明,威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0月20日就王文彬(本案被告)报称龙碧英(本案原告)等人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碧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