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震与被执行人孙彦斌、郭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震,孙彦斌,郭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震,男,汉族,无业,现住塔河县他河镇。被执行人孙彦斌,男,汉族,无业,现住呼玛县白银纳乡。被执行人郭秀敏,女,汉族,干部,现住呼玛县呼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震与被执行人孙彦斌、郭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彦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