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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震与被执行人孙彦斌、郭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震,孙彦斌,郭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震,男,汉族,无业,现住塔河县他河镇。被执行人孙彦斌,男,汉族,无业,现住呼玛县白银纳乡。被执行人郭秀敏,女,汉族,干部,现住呼玛县呼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震与被执行人孙彦斌、郭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彦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