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委托代理人陈德洪,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220732592、出票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称变更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瑞强审 判 员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