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强与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物业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强,又名陈铁强,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泰发祥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飞飞,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陈强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强再审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申请人也不欠被申请人任何费用。2012年泰发祥物流有限公司利用供热改造机会,用供热卡逼我打下2540元的物业费欠条,后因该公司物业收费高,态度蛮横,又没有从事物业资格,所以申请人拒绝给付这笔款。申请人持有的四支收据都盖有泰发祥物流有限公司财务章,这能证明申请人与物业管理部没有任何关系。故申请人陈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强与被申请人物业管理部虽未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的物业服务关系,且申请人陈强立下欠条,也表明其对物业服务关系的认可和对物业费的确认。申请人陈强提供的其以往交纳物业费的四支收据上虽盖有鄂尔多斯泰发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被申请人物业管理部于2010年5月9日注册成立,2014年5月9日办理了组织代码证,具有合法的物业管理资格,其与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流有限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有权委托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流有��公司代收物业费。申请人陈强认为该欠条为受胁迫所写,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申请人持有陈强写下的欠条原件,因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交纳所欠2012年度物业费2540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陈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满忠代理审判员 彭振华代理审判员 阿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萨如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