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李某某,1970年生,女,彝族,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杨昆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甲,1950年生,女,彝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