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军与唐国强,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唐国强,李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2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强,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光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唐国强、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谯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