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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军与唐国强,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唐国强,李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2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强,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光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唐国强、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谯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