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286号原告朱某甲,;。被告刘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长时间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登记。共生三个女儿,长女朱某某、次女朱某乙,三女朱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本来淡薄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乙、朱某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长时间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于1996年3月29日生长女朱某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月16日生次女朱某乙,××××年××月××日生三女朱某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甲和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