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