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恢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与西乡县某某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西乡县某某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之夫)。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社区居委会(简称结友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执字第0036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结友居委会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费用27071.75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30071.7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结友居委会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装修损失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0000元,对剩余10071.7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某某居委会已将执行款20000元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17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结友居委会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