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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创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创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123号原告成都创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关祥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梅,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因川,总经理。原告成都创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创宜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徐燕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2日,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成都创宜科技公司向四川卫欣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投资期限为5年。由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在引进资金等工作需花费的前期费用,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四川卫欣投资公司5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四川卫欣投资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后因投资事宜未成功,双方口头同意解除该协议,由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将50万元退还给成都创宜科技公司,四川卫欣投资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退还成都创宜科技公司40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退还。2015年7月10日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四川卫欣投资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成都创宜科技公司欠款10万元,如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则按未偿还欠款金额,从2012年4月12日起按月息1.5%负担欠款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至今未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2日按月息1.5%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欠款止);二、四川卫欣投资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四川卫欣投资公司50万元整作为引进投资的前期费用。协议签订后,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四川卫欣投资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后因投资事宜未成功,双方口头同意解除该协议,由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将50万元退还给成都创宜科技公司。四川卫欣投资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退还成都创宜科技公司40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退还。2015年7月10日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四川卫欣投资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成都创宜科技公司欠款10万元,如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则按未偿还欠款金额,从2012年4月12日起按月息1.5%负担欠款利息。现没有证据证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偿还此款。以上事实有《投资协议》、《还款协议》等证据及成都创宜科技公司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还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投资事宜未果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应退还成都创宜科技公司的相关费用,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四川卫欣投资公司对所欠成都创宜科技公司的欠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依约支付。由于四川卫欣投资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成都创宜科技公司上述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成都创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2日按月息1.5%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欠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四川省卫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