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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甲与刘某乙、杨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89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刘某甲母亲。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传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乙。被申请人杨某。本院在申请人张某、刘某甲诉被申请人刘某乙,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乙,杨某在银行存款610000元及查封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乙,杨某的银行存款6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