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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文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自忠,本公司职工。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负责人:武召亮。委托代理人:房现磊,系东墩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厂湖东墩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艳、姜自忠,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房现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5日,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墩村民委员会(原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东墩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2号、7号住宅楼。工程竣工后经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结算,后除被告已支付款外,尚欠1410322.63元未付。该款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无款为由推脱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10322.63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360322.63元及利息。被告马厂湖东墩村委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不是我在任期间发生的,我不清楚这件事。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5日,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墩村民委员会(原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东墩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2号、7号住宅楼,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为主体阶段形象进度拨付,一幢楼车库完成退回全部的押金,标二完成每幢楼付30万,标四完成每幢付30万,阁楼完成付30万,工程竣工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0%,其他款项自竣工之日起除保留5%的保修金外,1年内付清5%,保证金自竣工之日起两年内付至80%,剩余部分下年付清。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进行结算,有被告东墩村委会对2号、7号楼的结算明细为据,证明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710322.63元。2013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350000元,余款1360322.63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厂湖东墩村委支付工程款1360322.63元及利息。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房屋建筑承包合同、村委会的结算明细、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承建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东墩村民委员会的结算明细中列明所欠原告工程款1710322.63元是对该工程欠款的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60322.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结算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利息的请求应从诉至法院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322.63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6日到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93元,由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东墩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受理费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493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