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薛战丰申请执行单来掌、王亚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薛战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单来掌,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妮,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战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来掌、王亚妮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战丰人民币5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来掌、王亚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单来掌、王亚妮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亚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24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薛战丰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薛战丰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