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蔡苏艳与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苏艳,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原告:蔡苏艳,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秦高亭,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家兵,系中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吕浩。被告:蔡维松,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苏艳诉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维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苏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苏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蔡苏艳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