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辛鑫与谢治军、王秀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鑫,谢治军,王秀莲,谢鹏,禹城市天丙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金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86号申请人辛鑫。被申请人谢治军。被申请人王秀莲。被申请人谢鹏。被申请人禹城市天丙坊食���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禹城市天丙坊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金渤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辛鑫与被申请人谢治军、王秀莲、禹城市天丙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金渤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天丙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禹城市天丙坊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万元的房产和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