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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潘建方、相彩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潘建方,相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潘建方。被执行人:相彩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潘建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外环东路266-2幢502室房产,2015年8月20日,买受人江志琪(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朱湾社区栖梧1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潘建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外环东路266-2幢502室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020294,湖土国用(2002)字第1-590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志琪(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朱湾社区栖梧16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志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江志琪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江志琪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