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明,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田永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张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田永明负担。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