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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明,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田永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张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田永明负担。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