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丁文俊与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084号原告:丁文俊。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法定代表人:佘永祖,该服务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与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已将调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共计30705.50元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丁文俊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俊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