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被告:朱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立明、被告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2004年10月间,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自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以来,被告不思劳作,家庭费用全靠女方及女方亲属接济,家用电器、床上用具等全由女方亲属置办,连房屋加层的钱也是女方亲属出资。被告还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其沉迷赌博,到虹桥赌博甚至连夜不归。2012年农历8月15日,被告竟然殴打原告,后被告所在村干部担保,还有被告姐妹来央求原告回家,原告也信以为真,便也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回去一起生活。2012年农历10月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又辱骂和殴打原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无奈原告只得回娘家,后在邻居相劝的情况下,再次回到家中。2013年农历10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还呵斥原告滚回家,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父母曾将原告送到被告家,希望原被告夫妻恢复和好,但遭到被告拒绝。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协商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不属实,我没有赌博,一直是在厂里上班的,原告走是因为我生病。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疏远。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子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据,并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婚,并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称被告有赌博行为且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着想,相互体谅,夫妻仍有希望恢复和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