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三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李悦明,男,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