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自敏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948-1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自敏,男,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自敏在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18833691510200000264账户上的存款146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