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岳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1942年9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汉族,小学文化,古交市某某乡护林员,住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振泊,男,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振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5日,古交市某某乡与被告人岳某某签订了《护林员护林防火责任书》,由岳某某负责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巡护工作。管护范围:东至东山,南至小西沟,西至米家沟,北至小足沟。聘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其职责是: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巡护责任区的森林和林木;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制止在有林区违章用火的一切行为;发生火情、火灾立即报告,并及时扑救;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2013年4月13日下午,常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入山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钻机设备途径某某拉到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米家沟Y8-8孔位进行施工作业。Y8-8作业位置属于护林员监管范围,但担任护林员的被告人岳某某没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取得进山许可证、擅自进入林区的钻机施工作业,致使未取得入山许可证的Y8-8孔钻机进入作业区和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火种带入林区,严重违反《古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古森防办字(2013)14号文件》、《某某乡人民政府邢政发(2013)20号文件》及某某乡《护林员护林防火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导致2013年4月15日,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搭建帐篷时点燃荒草引起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8370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身为古交市某某乡人民政府雇用的护林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未能取得入山许可证的钻机进入林区作业和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火种带入林区,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83700元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辩称,发生火灾后我在岗,没有离岗、我不是不负责任,已经尽到责任了。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岳某某已7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某某乡在雇用岳某某时属用人不当,负有一定责任。二、被告人岳某某平时工作积极,已经尽到了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因此岳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古交市某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岳某某签订了《护林防火责任书》,由岳某某负责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巡护工作。管护范围:东至东山,南至小西沟,西至米家沟,北至小足沟。聘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其职责是: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巡护责任区的森林和林木;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制止在有林区违章用火的一切行为;发生火情、火灾立即报告,并及时扑救;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2012年8月,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煤田工程处在古交市某某乡下庄村成立杨庄项目部进行煤炭地质勘查。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米家沟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确定的Y8-8孔位。2013年4月13日,常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在未办理入山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钻机设备途径某某村拉倒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米家沟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确定的Y8-8孔位进行施工作业。被告人岳某某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取得进山许可证、擅自进入林区的钻机施工作业;未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致使施工人员常某乙(另案处理)违反规定将火种带入林区。2014年4月15日,常某甲(另案处理)带常某乙(另案处理)等工人在Y8-8孔位处搭建帐篷时,常某乙(另案处理)违章用火点燃荒草引起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达7140.6亩,直接经济损失及其被烧毁灌木的清理费用56837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证人靳某甲、靳某乙的证言,古交市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岳某某身份的证明材料,古交市某某乡林业工作站护林员职责,古交市某某乡林业工作站关于护林员岗位安排情况说明,护林防火责任书。证实被告人岳某某系完全刑事年龄人。2012年10月15日,古交市某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岳某某签订了《护林防火责任书》,由岳某某负责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巡护工作。管护范围:东至东山,南至小西沟,西至米家沟,北至小足沟。聘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其职责是: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巡护责任区的森林和林木;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制止在有林区违章用火的一切行为;发生火情、火灾立即报告,并及时扑救;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未发现148勘查院进入Y8-8孔位作业。也未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也未对入山的施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3、古交市人民政府(2011)88号文件、古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古森防办字(2013)14号文件》、《某某乡人民政府邢政发(2013)20号文件》规定,证实应对未办理进山证的林区企业责令其停工,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入山登记制度,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经过登记方可入山。没收进山人员携带的火种。4、我院已生效的(2014)古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常某甲(另案处理)、常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煤田工程处在古交市某某乡下庄村成立杨庄项目部进行煤炭地质勘查。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米家沟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确定的Y8-8孔位。2013年4月13日,常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入山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钻机设备途径某某村拉到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米家沟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确定的Y8-8孔位进行施工作业。2014年4月15日,常某甲(另案处理)带常某乙(另案处理)等工人在Y8-8孔位处搭建帐篷时,常某乙(另案处理)违章用火点燃荒草引起火灾。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该火灾造成过火面积达7140.6亩,直接经济损失及其被烧毁灌木的清理费用56837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身为古交市某某乡人民政府雇用的护林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没有取得入山许可证的钻机进入林区作业,未履行人员入山检查登记工作,致使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火种带入林区违章作业,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8370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岳某某不构成犯罪,与本案查清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岳某某所在社区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武绪良审判员 张恩忠审判员 李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