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殷佰增与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殷佰增被执行人周建青本院受理的殷佰增与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周建青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殷佰增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8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