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雷、张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雷,张宁,袁智,王晓倩,路玉江,路淑玲,白鹏,李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泰安市开元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凤鑫,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雷。被告张宁。被告袁智。被告王晓倩。被告路玉江。被告路淑玲。被告白鹏。被告李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6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7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安禄代理审判员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