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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其成与范家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40-4号申请执行人:杨其成。被执行人:范家友。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富仓物流信息交易中心,住所地:定远县滁路原钢窗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范家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家友、安徽省定远县富仓物流信息交易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富仓物流信息交易中心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分别开设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划拨了账户上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1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