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鑫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金泽钢构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26-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职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鸣,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园,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金泽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袁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陵籍山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袁忠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忠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周小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国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市金泽钢构安装有限公司、南陵籍山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袁忠杰、周小霞、张国兵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国兵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