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存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存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第669号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区凤栖街531号。法定代表人杨书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九州商务中心1-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占秋,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存志,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温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存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存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存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