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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旭与被告史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旭,史学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李洪旭被告史学博委托代理人田娜(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旭与被告史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旭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洪旭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