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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文加与王明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加,王明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63-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加,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被执行人王明景,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宋文加与被执行人王明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为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