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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彩萍与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唐彩萍。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坝里村。法定代表人时永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政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彩萍诉被告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彩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彩萍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